
制度是文明的天花板。人的能力可以无限开发,限制人的永远只能是制度。比如,当代中国人完全可以出现杨振宁这样伟大的科学家,其地位甚至不亚于爱因斯坦;日本在足球上已近战胜了除意大利外的七支世界杯冠军,在亚洲人最不擅长的运动里证明了黄种人的实力;因此,只有规划好,一个民族总有大批天才涌现,普通人的潜能也会被开发出来。
制度不是闭门造车更不是空中楼阁,政治制度是在博弈中催生出来的,而政治哲学则是为一种政治制度找根据的学问。当然,二者也会彼此促进和推动。因此,要了解现代文明的产生,就要挖掘制度的根源。
在第一讲中我们已经讲到过,现代文明的根基包括了:个人主义、民主制度、民族国家三个方面,而其背后基本的支撑就是“契约制度”。在中世纪社会层面,“封建契约制度”被确立,需要两种力量的共同作用:一个是日耳曼习惯法,一个是大名鼎鼎的《罗马法》。其中,日耳曼习惯法对于西欧封建国家的“分权制度”塑形作用最大,《罗马法》主要是天主教会用来起到整合统治的作用。
这期先说日耳曼习惯法塑造下的“封建契约制度”。日耳曼人的法律十分细碎,没有出自最高皇权的抽象纲领,都是些具体、双向的契约规定。其中就诞生出了一些赋有现代文明精神的法律条款,最典型的就是“我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”。这句话有点学术,白话说就是“我小弟的收小弟,不再是我的小弟。”先举个反例,电视剧《朱元璋》里有一集讲到,悍将蓝玉收养的义子竟然当着皇帝的面还要看蓝玉脸色行事,朱元璋觉得这是犯上,于是强压怒火,最后会是找机会把蓝玉剥皮了。可见,朱元璋的法治观念必然不是“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”,他要的是“普天之下莫非王土”。在西欧封建制度这里,国王下属的贵族服从与他,但贵族豢养的骑士只听命于贵族而不同时隶属于国王;就是这种制度的奇妙之处。
这里还有一个要点需要澄清,我们说的“封建制”,常会在观念上对标从秦到清的整个大一统时代。其实这是中国古代史的误会,源于郭沫若老先生,原因这里就不展开了。其实我们分封建诸侯的封建制度指的是西周到春秋、战国时期。秦以后就是“中央集权的文官官僚制”了,性质与真正的封建制度是完全不同的。中国古代社会,因为横向上没有教皇和其他王国的权力制衡,纵向上也没有“上帝”这个虚设的共识锁住权力。中国秦制之下,皇权因此是无限的。
日耳曼的习惯法基于琐碎现实,这其实和中国古代注重经验乃至“中庸”的思想很相类似,它们都不是基于几何演绎的抽象逻辑条款。我们如果早一些有权力的制衡,没准也出现类似欧洲的封建契约,去刺激个体的自由,有了个体自由,就会进一步产生市场经济的扩张,朱熹老先生没准就会将理学对应心灵感悟的那套走向比例和量化,用他超人的智力研究物理学去了。当然,这里包含笑谈,我想说的是,绝对皇权制限制了伟大的华夏先祖的想象力。
回到中世纪,现实里西欧封建制度产生的典型案例就是神圣罗马帝国。法兰克王国分裂以后,东法兰克的一支出了一位枭雄奥托一世。他在公元962年由教皇加冕,建立了所谓的“神圣罗马帝国”。这个国家与古罗马没有任何关系,就是个名誉称号,气势上仿佛整个欧洲都已在他的掌中,但现实远非如此。神圣罗马帝国的权力结构,是封建契约精神的终极体现。皇帝并非欧洲的共主,其权力被多重关系精密锁定:皇帝与法兰西王国、英格兰王国、伊比利亚半岛阿拉贡王国等君主是主权平等的关系,这些国王在在自己的王国里就是皇帝,他们承认神罗皇帝是世俗君主中的“首席”,但绝非上级。神罗皇帝也无权向这些王国征税、征兵或颁布法律,双方关系是独立主权实体间的外交博弈。而在神圣罗马帝国境内,则实行严格的封建等级制,其中就包含“我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”。皇帝的直属附庸包括选帝侯、公爵、主教诸侯、自由城市,他们仅向皇帝个人效忠,是权力最大的“合伙人”,皇帝需通过与他们的协商进行统治;次级附庸,如伯爵、骑士,他们是公爵的附庸,而非皇帝的附庸,皇帝无权直接命令或调动他们,必须通过其领主。因此,神罗皇帝的统治靠协商而非命令,帝国更像一个以皇帝为盟主的诸侯联盟。
神圣罗马帝国是将“封建契约”逻辑发展到极致的政治实体,是一个依靠契约与制衡维系的多中心网络。教皇为皇帝加冕,授予其神圣合法性;皇帝则宣誓保护教会,为教皇提供世俗武力支持。双方明里暗里围绕“授职权”展开了长达数百年的斗争十大正规实盘配资平台,形成了教权与皇权的激烈博弈;再加上各个王国与诸侯贵族,西欧长期处在“多头博弈”的涣散状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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